一、基本职能及主要工作
(一)主要职能。
本部门的职能是组织、指导、协调、政法各部门开展各项业务工作,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全面推进和加强全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网格化服务管理及雪亮工程建设,全力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大力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解,最大限度地减少不稳定因素,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努力构建和谐、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2017年重点工作完成情况。
(1)振奋精神、砥砺奋进,扎实推进政法各项工作
1.深入推进平安珙县建设。一是推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深入推进矛盾纠纷综合研判机制,对涉行业和专业矛盾纠纷进行有效化解,实现纠纷抓早,矛盾抓小,矛盾纠纷源头化解。截止11月20日,大调解信息平台及“随手调”共录入纠纷信息12948条,调解成功12409起,调解成功率95.8%。二是统筹推进网格化服务管理。按照统筹资源,信息共享原则,建立了网格化服务管理与“一定四通”智慧珙县党群服务、公安社区警务、人民法院法律文书送达等工作协作运行机制。截至目前,全县各网格管理员和网格员共录入流动人口9647人,重点精神病人等特殊人群155人。三是扎实推进社会治安专项整治工作。狠抓重点人群服务管理工作,严格督促落实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排查建档,共排查建档严重精神障碍患者155人,县财政拨付资金30余万元落实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以奖代补政策,升级改造珙县康复中心。细化寄递物流和危爆物品管控工作,组织寄递物流和危爆物品专项检查6次,发现不规范寄递企业3家,问题7个,下达整改通知3份。加大社会治安重点地区和突出问题排查整治工作,共排查突出治安问题32个,县挂牌治安突出问题1个,乡镇挂牌4个。在全省“平安建设满意度测评”中珙县已连续三年位居全市第二。
2.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一是切实抓好敏感节点维稳工作。实行敏感时段值班备勤制度并在第一时间对涉稳事件进行妥善处置。积极落实重点涉稳人员领导包案制和稳控责任,将重点人员“吸附”在当地。二是强化不稳定因素排查化解。常态化开展社会矛盾拉网式排查和化解工作,针对涉军群体、企业改制、民师群体等利益诉求群体形成化解机制;全面落实县级领导包案化解制度,建立信访维稳工作台账,倒排时间表,逐一化解消账。三是全面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年初将2017年的重大项目、重大工程、重大决策和重要活动开展情况全部纳入风险评估范围,坚持凡是重大事项没有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不上会、不决策。截至目前,共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133件,从源头上防范和化解了不稳定风险。四是深入开展情报信息研判,维稳简报、动态和调研文章等被省市平台采用70余篇次,平台综合考核居全市第二,信息采用全市第一。
3.狠抓政法队伍建设。一是强化典型引领。4月7日,珙县高规格专题召开县委政法工作扩大会议,评选并重奖了珙县政法系统“十大先进集体”和“十佳政法标兵”,激励了广大政法干警坚持为民司法的高尚情怀,积极营造创先争优的良好环境。二是形成监督合力。常态化开展珙县第三方政法队伍建设评价测评工作,对基层派出所或警务室工作、政法各部门队伍建设工作进行了2次综合测评。认真落实作风监督员制度,发挥作风监督员作用,加大对政法干警履行职责、执法司法和遵纪守法情况的监督。三是抓实政法宣传。围绕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省第十一次党代会这条主线,聚焦平安珙县建设、法治珙县建设、过硬队伍建设和司法体制改革等政法重点工作,开展了系列宣传报道活动。畅通渠道,构建政法新媒体建设。加强珙县长安网与微博、微信等新媒体的联通互动,在多个终端推送,提升网络新媒体影响力。
(2)改革创新、稳中求进,着力提升公正司法能力
按照上级安排部署,稳步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突出法官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落实案件质量终身责任制;启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全面贯彻证据裁判原则,逐步完善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专业人员出庭制度;推进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努力实现息诉罢访。
(3)特色做法
1、着眼全局,全力打造升级版“雪亮工程”。
2、借“他山之石”,积极探索依法治访。
3、工作务实,圆满完成十九大安保维稳任务。
二、部门概况
县委政法委下属无二级单位。
三、收支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7年县委政法委本年收入合计847.74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792.82万元,占94%;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0万元,占0%;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0万元,占0%;事业收入0万元,占0%;经营收入0万元,占0%;附属单位上缴收入0万元,占0%;其他收入54.92万元,占6%。
2017年县委政法委本年支出合计964.16万元,其中:基本支出373.13万元,占39%;项目支出591.03万元,占61%;上缴上级支出0万元,占0%;经营支出0万元,占0%;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0万元,占0%。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7年度财政拨款收、支总计1811.90万元。与2016年相比,财政拨款收、支总计各增加353.26万元,增长19%。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794.37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82%。与2016年相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增加186.23万元,增长23%。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结构情况
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794.37万元,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般公共服务支出321.95万元,占40.53%;教育支出0万元,占0%;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47.74万元,占18.60%;医疗卫生支出4.29万元,占0.54%;住房保障支出8.51万元,占1.07%;公共安全支出11.88万元,占1.5%;城乡社区支出300.00万元,占37.76%。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1.一般公共服务支出: 支出决算为321.95万元,完成预算100%。
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 支出决算为147.74万元,完成预算100%。
3.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支出决算为4.29万元,完成预算100%。
4.公共安全支出:支出决算为11.88万元,完成预算100%。
5.城乡社区支出:支出决算为300万元,完成预算100%。
6.住房保障支出:支出决算为8.51万元,完成预算100%。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325.77万元,其中:
人员经费277.56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绩效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其他社会保障缴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生活补助、奖励金、住房公积金、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等。
公用经费48.21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手续费、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劳务费、工会经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七、“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7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为11.60万元,完成预算100%,与预算数持平。
(二)“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说明
2017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0万元,占0%;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8.71万元,占**%;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2.89万元,占**%。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经费支出0万元。全年安排因公出国(境)团组0次,出国(境)0人。
因公出国(境)支出决算比2016年增加/减少0万元,增长/下降0%。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8.71万元。其中:
公务用车购置支出0万元。全年按规定更新购置公务用车0辆。截至2016年12月底,单位共有公务用车1辆,其中:越野车1辆。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8.71万元。主要用于下乡、出差等所需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比2016年无增减。
3.公务接待费支出2.89万元。主要用于执行公务、开展业务活动开支的交通费、住宿费、用餐费等。
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比2016年无增减。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7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支出0万元。
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7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支出0万元。
十、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17年度,县委政法委机关运行经费支出325.77万元,比2016年增加182.43万元,增长56%。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7年度,县委政法委政府采购支出总额9.02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9.02万元。主要用于办公设备采购。
(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17年12月31日,县委政法委共有车辆1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1辆。
(四)预算绩效情况
1.绩效目标管理情况。
按照预算绩效管理要求,本部门对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开展了绩效目标管理,共编制绩效目标2个,涉及财政资金400.49万元,覆盖率达到100%。
2.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开展情况。
按照预算绩效管理要求,本部门对2017年整体支出开展绩效自评,自评得分100分,存在的问题:年初、年中预算执行进度不够,大量支出推迟在年末进行,今后按县财政要求,提前及时进行支出。
十一、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预算资金。
2.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3.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上述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4.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5、年末结转和结余:指单位按有关规定结转到下年或以后年度继续使用的资金。
6.一般公共服务支出:指局机关用于保障机构正常运行、开展日常工作的基本支出。
7.社会保障和就业:指部门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职业年金的支出。
8.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指局机关用于缴纳单位基本医疗保险支出。
9.住房保障:指局机关用于缴纳单位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
10.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11.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2.“三公”经费:指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13.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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