珙县民政局2024年部门预算编制说明
一、基本职能及主要工作
(一)县民政局职能简介。按三定方案规定,珙县民政局的基本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定全县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和监察责任;贯彻落实各类社会救助政策和标准并监督实施,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工作,负责五保供养、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负责全县行政区划工作,乡镇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上报工作,负责组织地名调查、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核上报工作,负责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审定,规范全县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组织指导全县行政区域边界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乡、村级边界争议的调处;贯彻实施村(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居)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城乡社区建设,负责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干部培训,制定城乡社区建设和服务管理办法;贯彻落实社会福利事业、慈善事业的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审核工作;贯彻落实婚姻登记管理有关法规政策,负责推进婚俗改革;贯彻落实儿童收养的法规和规章,依法办理收养登记,保护收养当事人合法权益;贯彻落实殡葬有关法规政策,负责推进殡葬改革,查处殡葬违法行为,负责公墓的审核报批工作,指导殡葬事业单位的管理;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法规和规章,依法开展生活无着落人员的救助工作;贯彻落实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负责民政事业规划、财务和统计工作,指导、监督民政事业费的使用和管理;负责老年人、孤儿、残疾人、五保户等特殊群体的社会福利救济和权益保护;承担县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县民政局2024年重点工作。
一是推进民政领域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持续做好保持民政领域兜底保障政策总体稳定、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常态化救助帮扶、兜底保障工作机制优化等工作。二是加快推进项目建设。加块县级老年养护中心建设和珙县上罗镇、孝儿镇区域性养老中心、洛亥镇社区养老综合体项目建设;三是积极推进城市基层治理工作;四是积极推进示范点位及社会组织试点工作。五是提质扩面持续推进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六是继续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县民政局下属二级预算单位0个。
三、收支预算情况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县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为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支出包括: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卫生健康支出、住房保障支出。县民政局2024年收支总预算9764.87万元,比2023年收支预算总数减少589.64万元,主要原因是中省提高了低保和特困资金补助,县级配套资金相对减少。
(一)收入预算情况
县民政局2024年收入预算9764.87万元,其中:上年结转0万元;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9764.87万元,占100%元。
(二)支出预算情况
县民政局2024年支出预算9764.87万元,其中:基本支出445.14万元,占4.56%;项目支出9319.73万元,占95.44%。
四、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情况说明
县民政局2024年财政拨款收支总预算9764.87万元,比2023年财政拨款收支总预算减少589.64万元,主要原因是中省提高了低保和特困资金补助,县级配套资金相对减少。收入包括:本年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9764.87万元;支出包括: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卫生健康支出、住房保障支出。县民政局2024年收支总预算9764.87万元。
五、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规模变化情况
县民政局2024年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9764.87万元,比2023年预算数减少589.64万元,主要原因是中省提高了低保和特困资金补助,县级配套资金相对减少。
(二)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结构情况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9686.74万元,占99.2%;卫生健康支出41.73万元,占0.43%;住房保障支出36.39万元,占0.37。
(三)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具体使用情况
1.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民政事务管理(款)行政运行(项)2024年预算数为136.31万元,主要用于:机关正常运转的基本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以及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等日常公用经费。
2.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民政事务管理(款)社会组织管理(项)2024年预算数为8万元,主要用于:社会组织管理、支持社会组织发展等方面的支出。
3.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民政事务管理(款)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项)2024年预算数为25.97万元,主要用于:社区建设及依法治村(社区)经费。
4.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民政事务管理(款)其他民政事务管理(项)2024年预算数为393.8万元,主要用于:一是民政局下属事业单位正常运转的基本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以及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等日常公用经费。二是低保普查、特困群众帮扶、民间组织管理、婚姻登记集中办理等项目支出。
5.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2024年预算数为43.01万元,主要用于:实施养老保险制度后,按规定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支出。
6.社会保障和就业(类)社会福利(款)儿童福利(项)2024年预算数为274.89万元,主要用于: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及艾滋病儿童基本生活费项目支出。
7.社会保障和就业(类)社会福利(款)老年福利(项)2024年预算数为557.42万元,主要用于:高龄老人补贴等支出。
8.社会保障和就业(类)社会福利(款)殡葬(项)2024年预算数为81.88万元,主要用于:殡葬管理和殡葬服务方面的支出,包括民政部门直属的殡仪馆、公墓、殡葬管理服务机构的支出。
9.社会保障和就业(类)社会福利(款)养老服务(项)2024年预算数为408.58万元,主要用于: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民办养老机构及日间照料中心运行补贴等项目支出。
10.社会保障和就业(类)社会福利(款)其他社会福利支出(项)2024年预算数为226万元,主要用于:敬老院管理人员工资及五险、社会救助站临聘人员工资及五险、敬老院工作经费等项目支出。
11.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残疾人事业(款)残疾人生活和护理补贴(项)2024年预算数为1112.82万元,主要用于:困难残疾人的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及三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护理补贴等项目支出。
12.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最低生活保障(款)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支出(项)2024年预算数为512万元,主要用于:城市低保项目支出。
13.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最低生活保障(款)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支出(项)2024年预算数为3038万元,主要用于:农村低保项目支出。
14.社会保障和就业(类)临时救助(款)临时救助支出(项)2024年预算数为213.03万元,主要用于:困难对象的临时救助项目支出。
15.社会保障和就业(类)临时救助(款)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支出(项)2024年预算数为10万元,主要用于:流浪乞讨人员救助项目支出。
16.社会保障和就业(类)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款)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支出(项)2024年预算数为305.01万元,主要用于:城市五保对象供养金及护理补贴项目支出。
17.社会保障和就业(类)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款)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支出(项)2024年预算数为2340.02万元,主要用于:农村五保对象供养金及护理补贴项目支出。
18.卫生健康(类)公共卫生(款)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2024年预算数为23.54万元,主要用于:于疫情防控专班人员工资及疫情防控相关支出。
19.卫生健康(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2024年预算数为5.33万元,主要用于:局机关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支出。
20.卫生健康(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事业单位医疗(项)2024年预算数为8.86万元,主要用于:下属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支出。
21.卫生健康(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公务员医疗补助(项)2024年预算数为1.9万元,主要用于: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和补充医疗资金支出。
22.卫生健康(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医疗(项)2024年预算数为2.1万元,主要用于:其他医疗方面的支出。
23.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2024年预算数为36.39万元,主要用于:指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等支出。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说明
县民政局2024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445.14万元,其中:
人员经费400.54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险缴费、奖金、绩效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公务员医疗补助缴费、其他社会保障缴费、住房公积金、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生活补助、奖励金。
公用经费38.51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水费、电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七、“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安排情况说明
县民政局2024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数15.82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2.32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13.5万元。2024年县级年初部门预算暂不编列因公出国(境)经费,执行中确需安排出国(境)任务和计划的,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报县政府批准后安排经费。
(一)公务接待费较2023年预算持平。
2024年公务接待费计划用于执行公务、检查指导等公务活动开支的交通费、住宿费、用餐费等。
(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较2023年预算预算持平。
单位现有公务用车3辆,其中:轿车1辆,越野车2辆。
2024年安排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
2024年安排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13.5万元,用于3辆公务用车车燃油、维修、保险等方面支出。主要保障机关及下属单位工作的正常开展。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说明
县民政局2024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0万元。
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情况说明
县民政局2024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0万元。
十、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
2024年,县民政局机关运行经费财政拨款预算为445.14万元,比2023年预算增加37.95万元,增加9.32%。主要原因是人员工资标准提高、社保等保险标准提高。
(二)政府采购情况
2024年,县民政局安排政府采购预算0万元。
(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23年底,县民政局所属各预算单位共有车辆3辆,其中,公务保障用车3辆、执法执勤用车0辆。单位价值2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0台。
2024年部门预算未安排购置车辆及单位价值2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
(四)绩效目标设置情况
绩效目标是预算编制的前提和基础,2024年县民政局44个项目按要求编制了绩效目标,从项目完成、项目效益、满意度等方面设置了绩效指标,综合反映项目预期完成的数量、成本、时效、质量,预期达到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以及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情况。
十一、名词解释
1.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指县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上年结转: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3.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民政事务管理(款)行政运行(项):指机关正常运转的基本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以及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等日常公用经费。
4.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民政事务管理(款)社会组织管理(项):指社会组织管理、支持社会组织发展等方面的支出。
5.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民政事务管理(款)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项):指社区建设及依法治村(社区)经费。
6.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民政事务管理(款)其他民政事务管理(项):指一是民政局下属事业单位正常运转的基本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以及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等日常公用经费。二是低保普查、特困群众帮扶、民间组织管理、婚姻登记集中办理等项目支出。
7.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指实施养老保险制度后,按规定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支出。
8.社会保障和就业(类)社会福利(款)儿童福利(项):指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及艾滋病儿童基本生活费项目支出。
9.社会保障和就业(类)社会福利(款)老年福利(项):指用于高龄老人补贴等支出。
10.社会保障和就业(类)社会福利(款)殡葬(项):指用于殡葬管理和殡葬服务方面的支出,包括民政部门直属的殡仪馆、公墓、殡葬管理服务机构的支出。
11.社会保障和就业(类)社会福利(款)养老服务(项):指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民办养老机构及日间照料中心运行补贴等项目支出。
12.社会保障和就业(类)社会福利(款)其他社会福利支出(项):指敬老院管理人员工资及五险、社会救助站临聘人员工资及五险、敬老院工作经费等项目支出。
13.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残疾人事业(款)残疾人生活和护理补贴(项):指用于困难残疾人的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及三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护理补贴等项目支出。
14.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最低生活保障(款)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支出(项):指用于城市低保项目支出。
15.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最低生活保障(款)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支出(项):指用于农村低保项目支出。
16.社会保障和就业(类)临时救助(款)临时救助支出(项):指用于困难对象的临时救助项目支出。
17.社会保障和就业(类)临时救助(款)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支出(项):指用于流浪乞讨人员救助项目支出。
18.社会保障和就业(类)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款)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支出(项):指用于城市五保对象供养金及护理补贴项目支出。
19.社会保障和就业(类)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款)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支出(项):指用于农村五保对象供养金及护理补贴项目支出。
20.卫生健康(类)公共卫生(款)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指主要用于疫情防控专班人员工资及疫情防控相关支出。
21.卫生健康(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指局机关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支出。
22.卫生健康(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事业单位医疗(项):指下属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支出。
23.卫生健康(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公务员医疗补助(项):指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和补充医疗资金支出。
25.卫生健康(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医疗(项):指其他医疗方面的支出。
26. 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指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27.基本支出:指为保证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28.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29. “三公”经费: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附件:表.封面
表1. 部门收支总表
表1-1. 部门收入总表
表1-2. 部门支出总表
表2. 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
表2-1. 财政拨款支出预算表(部门经济分类科目)
表3.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预算表
表3-1. 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预算表
表3-2.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预算表
表3-3.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预算表
表4.政府性基金支出预算表
表4-1.政府性基金预算“三公”经费支出预算表
表5.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预算表
表6.预算项目绩效目标表
表7.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表




川公网安备 511526020000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