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特向社会公布《玉和苗族乡2014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本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本报告主要通过珙县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公布。
联系方式:珙县玉和苗族乡党政办公室,联系电话:0831-4219169。
一、概述
玉和苗族乡人民政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围绕构建和谐玉和的目标,坚持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服务,为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服务,为公众服务,按照县政府门户网站的要求,及时公布我乡重大决策、规范性文件等权威信息,促进政务公开;以服务公众为重点,积极开展网上公众服务,推进依法行政;增进政府与公众的沟通交流,接受公众监督。同时,积极向县政府门户网站提供信息,宣传玉和,提升玉和对外开放形象。
(一)健全领导机构。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我乡成立了由乡长任组长,分管领导、部门负责人为组员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组,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党政办,落实专门工作员定期公开政府各类信息,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二)健全工作制度。为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科学、规范、有序,我乡按照要求,不断健全相关制度。一是认真贯彻执行县政府制定的各项制度。二是结合本乡实际,制订相关制度。明确了保密审查责任、保密审查程序、保密审查办法及保密审查责任追究。通过制度建设,保障了政府信息公开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三)制度和落实相关配套措施。一是通过政府门户网站、专栏等载体,及时公开政府信息,做到临时性政府信 息及时公开,阶段性政府信息定期公开。二是切实做好依申请公开。同时按照上级要求,全力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对公民提出的申请,依法、及时答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运行有序,有效地保障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三是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自查自纠。并召开专门会议,对公开和检查的情况进行了总结和通报,对存在问题提出了整改意见和措施。
(四)强化学习、培训,提升政府信息公开质量。积极配合组织工作员参加县相关工作培训,同时通过网络平台、对话交流主动学习,发现自身不足,提升信息收集、撰稿、宣传等质量。
二、主动公开情况
按照“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 全乡通过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等载体按规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2015年我乡在政府门户网站主动公开政府信息200条,包括公开政务动态、机构职能、规划计划、民政扶贫救灾社会保障就业、政策、规范性文件等。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按照县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全面、准确、及时地将玉和苗族乡政府公开信息进行了清理和分类,做到不漏不重,提升全乡政府信息公开服务质量。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为0条。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2014年度我乡不存在信息公开收费及减免情况。
五、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情况。2015年我乡未接到涉及政府信息公开行政争议。未发生针对我乡有关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行政诉讼案以及申诉案。
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一)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2015年政府信息公开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一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重视程度不强,容易忽视,工作人员随时变动,致使操作性不强,主动性不强,公开数量较少。二是少数信息的更新不及时,公开形式单一,网站信息内容较为滞后。三是有待于进一步探索和研究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中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工作机制和制度建设不大健全。四是乡动态信息撰稿量少,致使乡内动态公开宣传不够。
(二)具体解决办法和改进措施
一是进一步提高对信息公开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将信息公开工作切实落实到日常工作中,做到及时、准确公开政府信息,不拖不落,提高信息公开的主动性和及时性;二是加强信息公开制度建设,完善信息公开目录,细化信息公开分类,畅通信息公开渠道,创新信息公开形式,建立政府信息公开的长效机制;三是加强政府信息公开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实际操作能力,做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专人专管,全面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提高政府信息公开的效率,四是建立提高奖励比例,着实增强工作人员工作积极性。
七、下一步工作打算
2015年,我乡将进一步通过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促进依法行政。一是完善乡政府门户网站建设和继续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按照“谁发布、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标准化管理,确保能够全面、准确、及时发布政府信息。二是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管力度,重点围绕群众普遍关心、涉及人民群众利益的各类事项进行公开。三是进一步拓宽政府信息公开渠道,创新信息公开的形式,增加信息公开的数量,积极的对外宣传玉和新形象。




川公网安备 511526020000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