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标 题: | 珙县人民政府关于授予江永胜同志“见义勇为公民”荣誉称号的决定 | ||
|---|---|---|---|
| 索引号: | 008702672/2024-01547 | 成文日期: | 2024-03-01 |
| 文 号: | 珙府发〔2024〕5号 | 发布机构: | 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 文件种类: | 决定 | 有效性: | 有效 |
| 发布日期: | 2024-03-01 |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2024年1月11日,我县巡场镇居民江永胜同志不顾个人安危,在巡场镇清溪河成功营救一名落水群众。
为弘扬社会正气,倡导和鼓励见义勇为行为,根据《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有关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决定授予江永胜同志“见义勇为公民”荣誉称号。全县广大干部群众要以江永胜同志为榜样,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增强社会责任感,自觉维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积极参与平安珙县建设,为建设宜居宜业和美幸福珙县贡献力量。
珙县人民政府
2024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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