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标 题: | 珙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
|---|---|---|---|
| 索引号: | 008702672/2023-09482 | 成文日期: | 2023-12-20 |
| 文 号: | 珙府发〔2023〕7号 | 发布机构: | 珙县人民政府 |
| 文件种类: | 决定 | 有效性: | 失效 |
| 发布日期: | 2023-12-20 |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和《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51号)精神,县政府对2022年12月31日前县政府(办公室)制定印发的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县政府十八届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其有效期延长至2024年6月30日,由实施部门在2024年6月30日前完成修改并按程序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重新公布,逾期未修改并重新制定公布的,该行政规范性文件自行失效;决定废止、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不再执行,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1.失效的县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8件)
2.决定废止的县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14件)
3.继续有效的县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34件)
4.决定修改的县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7件)
珙县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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