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优化投资环境,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建立“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的执法工作新理念、新模式和新机制,珙县质监局积极探索,创新工作思路,依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以及质监行政执法的各项专门法规,决定对部分危害特别小的违规行为,试行“首查不罚”制度。
根据珙县实际,以下所列10种情况试行“首查不罚”:
1.产品标识标注不规范(影响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对消费者未构成欺诈的除外);
2.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取证企业未按规定申请办理名称变更与年检手续的;
3.监督检查的产品检验轻微不合格的,属一般性质量问题,未违反强制性标准和法律法规强制性要求的;
4.企业研制新产品、改进产品、进行技术改造,或在科研、设计中不符合标准化要求的;
5.组织机构在核准登记或者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未持有关证明向质监部门申领代码的,或组织机构的信息发生变更时,在30日内未申请变更的,以及代码遗失或者毁坏时,未及时申请补发的;
6.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到期,未按照规定及时办理换证手续的;
7.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在施工前书面告知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即行施工的;
8.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未按规定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而投入使用的;
9.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按要求,在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的;
10.在用特种设备未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的,未建立安全技术档案,未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
“首查不罚”不是是非不分的违法不究,也不是牺牲监管力度来换取被执法者更多的自由。珙县质监局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开展行政执法过程中,除涉及国计民生、影响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况外,对第一次被查出上述所列问题的单位一般不予罚款,采取及时提醒告知,责令其限期整改等措施实施监督管理,帮助被检查单位查找问题、完善措施、规范行为、健康发展。
具体实施过程中,珙县质监局行政执法人员坚持依法行政,认真落实“首查不罚”制度,切实从落实“三个服从、三大服务”上下功夫,以帮扶为主,寓执法于服务之中,做到“三个满意”。坚决纠正 “执法就是罚款、罚款代替整改”的片面执法行为,从促进全县经济发展大局出发,真正达到检查时企业欢迎、查处时企业配合、处罚时企业理解、帮扶时企业高兴的行政执法工作新局面。对“首查不罚”实施中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珙县质监局也将依法进行查处。
截至目前,珙县质监局已对21家能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积极配合查处的单位,实行“首查不罚”,免于处罚的涉案货值金额达20余万元。
二○○八年九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