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团体、学校、交通运输单位:
为维护国旗、国徽的尊严,正确使用国旗、国徽,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发扬爱国主义精神,经县政府领导同意,决定近期对国旗、国徽的使用情况进行清理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国旗、国徽使用的监督管理。
二、各乡镇、各部门、各团体负责清理本辖区、本系统(行业)、本单位管理范围内的国旗、国徽悬挂使用情况。对清理检查中发现国旗、国徽褪色或损毁的,以及违反“两法”有关规定的,要及时进行整改、更新。
三、各乡镇、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务必于7 月13日前完成此项工作。县政府办公室将对清理、更新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二○○ 八年七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