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珙县集体联营林场国有资产股份回收办法的通知
珙府办发〔2008〕33号

发表时间:2008-7-10 15:46:08 文章来源: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阅读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珙县集体联营林场国有资产(股份)回收办法》经县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十日

 

珙县集体联营林场国有资产(股份)回收办法

 

根据《中共珙县县委、珙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珙委发〔200738号)及集体林权改革的有关规定,我县政府(包括乡镇政府)在联营林场的国有股份,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全部退出经营领域。特提出此办法。

一、国有股份处置回收基本原则

(一)实事求是、债随林权走原则。

(二)依法处置原则。

(三)按联营章程和协议处置的原则。

(四)明晰具体的原则。

(五)让利于民的原则。

二、国有股份计算标准

林木国有股份计价标准:根据我县森林资源二类调查和每年的资源出数资料,及1992年至200715年以来全县集体林场林木采伐的亩均木材产量和国有股份的平均收益,本着让利农民的原则,按略低于平均收益的标准计算。即按树种和树木年龄分别按1554/亩作为国有股份计价基本标准。具体标准如下:

杉木:16年(含16年)以上的,54/亩计价;1015年的,45/亩计价;49年的,36/亩计价。

松木:16年以上的,30/亩计价;1015年的,24/亩计价;49年的,15/亩计价。

杂木:10年以上的,24/亩计价;49年的,15/亩计价。

三、国有股份的确定

(一)明晰国有股份。各乡镇、村、社在制定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时,按债随林权走的原则,根据本办法中联营林木国有股份计算标准确定各乡镇、村、社国有股份资产总额。

(二)界定国有股份具体落实点。在明晰产权时,各村、社(林场)按亩明确联营国有股份资产数(面积以本次林改调绘面积为准),明晰到农户或法人业主,记入林权证,签订回收国有股份合同。回收时间原则按五年内收回确定。

(三)各乡镇将各乡(村)联营林木的国有股份汇总上报县林改办,由县财政局和县林业局审核后报县林改领导小组审定执行。

四、回收方式

(一)整体回收。对已明确的国有股份,以林场或村(社)为单位面向社会公开出售。

(二)个别回收。未整体出售的国有股份,按林权证记载的数目和回收协议,在农民或集体出售林木办理采伐证时收回国有股份。

(三)县林改办、财政局、林业局根据本办法和国家相关规定制定相应细则,报县林改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五、乡镇、村社及林场的股份处置

(一)乡镇在乡林场中的股份回收和处置,参照本办法执行。各乡镇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查摸底,制定乡镇股份处置回收办法和标准,并报县财政局、林业局、监察局备案。

(二)村社及林场的股份,可参照本办法制订相应的集体股份处置办法,经2/3以上的村民代表、林场股东代表同意并签字,且须报乡镇政府备案。

六、已租赁承包林地林木的股份回收

对单位、个人或业主租赁承包集体联营林场林地林木国有股份的收回,按公开、平等的原则一次性整体回收,并与县财政局、林业局签订偿还协议。

七、国有股权收益的管理。

国有股权收益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回的资金主要用于:①集体林场后续事宜;②偿还乡镇债务;③林改工作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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